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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万宁小海海域渔业资源捕捞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27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9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


府办规字2021〕2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规范万宁小海海域渔业资源捕捞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关于规范万宁小海海域渔业资源捕捞管理的通知已经十五届市政府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关于规范小海海域渔业资源

捕捞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捕捞渔具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小海海域捕捞作业生产秩序,科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杜绝小海过度捕捞现象,恢复小海生态环境,促进小海海域渔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小海海域范围内试点实施渔业资源捕捞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海捕捞备案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市小海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主要为“三无”涉渔船舶,无法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为了解决好本地渔民的生计和小海渔业资源保护问题,市政府决定试行小海捕捞备案制度,渔民只有取得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我市小海海域从事捕捞作业活动。小海捕捞备案工作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行动态管理,每 2 年审核更新一次,备案号登记为:琼万(小海捕)备 00001,备案登记号参照渔船船牌号规格制作,统一安装在船舶左前端。“三无”船舶备案登记取得备案号不作为其合法化的依据,我市将继续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逐步拆解消化“三无”船舶存量。申请小海捕捞作业备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必须是经属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和镇政府逐级登记、审核、确认的小海周边村庄以捕捞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民。原则上每户(每本户口本)只允许登记一名主要捕捞作业人员,家庭其他人员为跟班作业人员,优先备案小海退塘退排渔民;每户只允许配备一艘小型作业船舶(12米以下)。

(二)从事小海捕捞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小海捕捞作业经验,熟悉小海环境和水文信息。

(三)从事小海海域渔业捕捞作业的作业网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从事捕捞作业的“三无”船舶必须是和乐镇、万城镇、后安镇登记在册的经海岸警察登记且安装治安识别牌的涉渔船舶。

二、强化生产管理

(一)在小海海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为登记在编的12米以下的小型渔船和登记备案的12米以下的“三无”船舶。在小海海域从事作业生产的“三无”船舶,由属地镇政府进行统一造册、统一管理,所有作业船舶必须配有救生衣,镇政府对其防风防汛和安全生产负责。所有作业船舶必须配备油污、固液垃圾收集设施,集中收集生产垃圾上岸处理,避免污染小海水质环境。

(二)严禁在小海海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行为,严禁使用农业部已经公布的十三种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其他网具要符合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规定,所有申请备案的作业网具,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专业机构认定。单层流刺网网目可适当放宽,其他符合我市小海特有资源的需要特许认定的网具,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对所有在小海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三无”船舶和作业人员,实行“定时、定点”管理,即单双日定时捕捞作业、渔获物定点上岸交易,严禁在小海海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三无”船舶驶离小海范围。定时捕捞作业,是根据捕捞备案登记号和渔船船名号的尾号数字,实行“单双号出行”作业管理,当天出海作业的人员和船舶,原则上须在次日上午 8 点前收网上岸,错峰捕捞,合理分流海上作业人员。渔获物定点上岸交易,由属地镇政府负责划定固定的停泊点和渔获物交易区域,并分别将具体坐标位置、土地属性等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备案。引导村集体和企业合作,配套建设水、电、泊位、交易摊位等必要的配套设施,鼓励渔民上岸后在指定位置交易渔获物。

(四)试点实施小海伏季休渔活动,休渔时间为每年7月15日中午128月16日中午12。在休渔期间,除了钓具作业方式外,使用其他网具的船舶和人员禁止在小海海域内从事捕捞作业活动。

三、加强监管

(一)建立电子围栏,实行分区管理。在小海海域规划禁止捕捞区、渔业捕捞作业区、渔业增殖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小海利用总体规划,将小海近岸红树林复育区、小海主要航道区划为禁捕区,将周家庄红树林复育区域划为渔业增殖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他渔业区域为捕捞作业区。利用 5G 技术,建立视频监控、红外感应相结合的海上监管体系,优先构建渔业增殖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陆域视频监控和海上电子围栏管理系统,逐步覆盖其他禁捕区域,对违规闯入禁捕区、渔业增殖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作业人员,系统将自动发出警告,把有关违规作业信息及时发送至执法和行业监管平台,为海上监管和执法提供信息。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渔业执法大队要设立小海执法中队,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要成立小海渔政服务工作站,对小海捕捞作业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对电、毒、炸鱼和使用禁用渔具捕鱼行为,对非法跨越捕捞作业区从事捕捞作业行为,对不遵守休渔规定擅自出海作业、擅自离开小海作业范围的船舶,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行业监管。为便于渔船统一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各镇要成立小海捕捞行业协会,由镇政府挑选捕捞经验丰富、威望高的渔民代表担任协会负责人建立行业监管制度,加强行业监管,相互监督,提升渔业行业自律能力。担任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政府对小海捕捞管理的各项规定,协助镇政府和市相关单位对出海作业的人员和船只进行管理,对发现两次以上不按规定时间出海捕鱼或者存在不服从行业管理行为,由行业协会报送属地镇政府核实,情况属实的将强制取消其

捕捞备案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渔民。各镇和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宣传,让渔民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整治小海,恢复小海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实施渔业捕捞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配合镇政府和市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二)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各镇和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小海海域渔业捕捞管理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层层压实责任,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执法监管,对小海海域渔业资源捕捞进行常态化管理,规范化监管。

(三)探索新模式,保护小海渔业资源。1.实施小海渔业增殖放流行动。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农业农村局资金 50 万元,在小海海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放流苗种为和乐蟹(拟穴青蟹)、港北对虾(斑节对虾)、点篮子鱼、篮子鱼、紫鳍笛鲷等,恢复小海特有渔业资源。2.各镇要探索与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采取“公司+属地政府+行业协会+渔民”的模式,将所有船舶统一纳入公司管理,限额分配捕捞指标,合理安排渔民出海,统一收购、包装、销售小海捕捞物产,打造小海特色品牌,延长产业链条,增加就业机会,引导渔民减船上岸。鼓励公司有计划地拆解“三无”船舶,购买小型渔船指标进行更新改造,建造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为动能的小型渔船。3.发展休闲渔业,引导渔民往休闲渔业走。加快小海休闲渔业发展,打造小海渔家乐、小海观鸟、小海捕捞体验、小海划船、小海观光等休闲元素,丰富休闲

业态,优先安排捕捞渔民和退养渔民上岸往休闲渔业走,减轻小海捕捞压力。

(四)总结经验,完善管理。试点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做好全面总结,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送市政府。

五、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从发文之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


万府办规字〔202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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