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退老爷海海域渔排网箱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285 分 类:政策文件;政府文件;市场监管;执法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2日 文 号:万府〔2021〕49号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2日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退老爷海海域渔排网箱的通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大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老爷海渔排清退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20〕49号),市政府已于2020年9月30日全面启动老爷海海域渔排网箱清退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退范围和清退对象
万宁市老爷海海域内所有渔排网箱。
二、清退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三、补偿对象及补偿、奖励标准
(一)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为东澳镇和礼纪镇2019年8月31日前组织登记的网箱(属于“原登记网箱”的,数量和本次登记数量不一致的,以最终公示确认数量为准)。2019年8月31日登记结束后抢建新增的渔排网箱,一律不给予补偿和奖励。养殖的水生生物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
(二)补偿标准。
1.对2019年8月31日前组织登记的网箱,属于《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爷海剩余渔排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委办〔2013〕43号)拆迁范围但未拆迁的,市政府统一按建排费每口2000元、自行拆除劳务费每口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合计每口网箱补偿标准为2200元(每间渔排屋按一口网箱计算)。
2.对2019年8月31日前组织登记的网箱,不属于万委办〔2013〕43号拆迁范围的新增渔排网箱,只给予自行拆除劳务费补偿,即每口网箱补偿200元。
(三)奖励标准。
在2021年9月10日前与属地镇政府签订清退协议,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每口网箱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签订清退协议的,不给予奖励金。
四、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老爷海海域内的所有渔排网箱业主必须要按照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属地镇政府按时完成养殖生物的迁移或起捕、所有渔排设施清理上岸等自行拆除工作。
五、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老爷海海域内所有渔排网箱和附属设施依法强制清理,造成的损失由渔排网箱业主自行承担。
六、本通告发布后擅自抢建渔排的和在市政府组织清理退出期间,存在参与或煽动闹事,非法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行为的,市政府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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