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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372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2日 文 号:万府办〔2021〕29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2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30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2019203)、《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202124)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措施所称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引进、研发、转化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  成立万宁市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协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由市科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万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本措施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通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的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万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技厅认定备案为万宁市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适用于本市研究和试验发展(R&D)的所有纳统单位。纳统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科技统计报表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研发投入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纳统企业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

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对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省科技厅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2万元奖励。

第九条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对获批为省级以上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且在万宁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在我市有纳税贡献、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企事业单位,经市科工信局审核备案后,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经费奖励(适用于上一年度获批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研发奖励。

(二)产业科研项目扶持。

1.八大产业链产业项目扶持。本措施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八大产业链。产业链牵头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市科工信局推荐立项的科研项目(每年度每个产业链最多2个科研项目),每个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资金扶持。

2.“揭榜挂帅”重点科研项目扶持。经市政府审定,备案为市“揭榜挂帅”重点科研项目,每个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60万元资金扶持。

3.5G互联网建设项目扶持。采取项目事后支持的形式,给予每个建设项目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扶持(以项目相关费用发票为准)。

4.其他科研项目扶持奖励。对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扶持;申报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项(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技术合同认定奖励。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且在市行政审批局和市科工信局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以交易额到账凭证为准),给予每项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奖励。

(四)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当年度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发挥明显并经市科协核定推荐(每年最多5个),给予一次性不高5万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市科工信局认定的年度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个),科技示范作用发挥明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奖励。对于当年度获得授权的PCT专利给予一次性5万元/件奖励;发明专利2万元/件奖励、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奖励(当年度获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须是企事业单位才能给予奖励,专利权人为个人或专利权人变更为企事业单位后的专利证书均不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审核具体流程由市科工信局另行发布通知。企事业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奖励类别组织申报材料,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链负责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工信局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工信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呈报市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核定通过后,将拟奖励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工信局从年度科研经费中拨款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链负责部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将该企事业单位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得再享受万宁市其他任何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事业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奖励扶持措施类别中,同一科研项目,已享受过万宁市其他部门奖励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奖励扶持措施类别中,以最高奖项为准奖励或补足奖励金额。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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