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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373 分  类:政府办文件;政策文件;社会公益;社会救助/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3日 文 号:万府办〔2021〕2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3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

实施方案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2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

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对全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通过增强兜底功能,建立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逐步健全完善分类分层、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减少和遏制返贫,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城乡差距,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增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按户认定。家庭成员是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人员。在校就读学生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居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户籍要求。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为万宁市户籍,或为我省其他市县户籍,长期在我市居住。

    2.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3.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为人均拥有货币产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人均拥有实物财产价值在5万元以内。家庭货币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实物财产是指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农机器械、家具家电以及农作物、经济作物以及畜牧养殖等(按照购置发票计税金额及市场均价认定)

4.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4)见义勇为奖励金;
    (5)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社会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建国前老党员定期补助,残疾人各类补贴和慈善救助等
    (8)因工伤亡人员治疗、护理丧葬费;社会保险机构发的丧葬费;

    9)依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我市居民平均水平的;

2)家庭成员中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支付额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3)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自建新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不愿配合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

5)不依法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6)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故意拆分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民政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居住地的镇政府(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各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由管辖镇协调管理,下同),对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诚信承诺,并授权民政部门进行核查。委会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村“两委”干部、乡村振兴工作队、村民政协理员要引导对象开展申报工作,同时配合镇政府(区管委会)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各村(居)委会

   2.受理和初审。各镇(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报市民政局认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主要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实地入户调查两种方式进行。审核公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报市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区管委会)应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复查,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各居居委会

3.审核审批。民政局自收到镇(区)报送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并录入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信息系统。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人申请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各居居委会

4.经市乡村振兴局确定的建档立卡边缘户,经家庭经济核对符合条件后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

四、开展专项救助

低保救助。将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救助。低收入家庭资格取消时,对单独纳保人员保留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满,申请人家庭仍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予以退保。

临时救助。对因疾病、残疾和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程序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可开展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

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

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优先纳入国家资助范围,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相对应学段的教育资助

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

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可享有就业援助,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家庭发放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临时、住房、教育、医疗、就业救助和残疾人专项救助所需资金,从各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已经列入补助范围的,从现有资金筹集渠道统筹解决,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五、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林兴胜政府副长)

副组长:文万会民政局局长)            

  员:苏祥华财政局局长)

欧天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符婷婷教育局局长)

陈云锋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冯昌德医疗保障局局长)

        蔡子劲(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吴小莉市残疾人合会理事长)

黄会杰(市民政局副局长)

崔一能(龙滚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

卢裕东(山根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娇虹(和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胜光(后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吉兴导(北大镇人民政府镇长)

欧安德(大茂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擎宇万城人民政府镇长)

吴岳和(长丰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嘉俊(东澳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泽敏(礼纪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德文(南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小强(三更罗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海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工委委员、

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1.市财政负责统筹各级资金,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低保、特困、教育、医疗、住房、临时、就业等社会救助所需资金,从各专项救助资金中列支。设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民政局各镇(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保障,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3.市教育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开展相关救助。

4.市民政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组织开展低收入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审核审批程序,制定工作制度和认定标准,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残疾人补贴等方面工作以及救助信息管理、救助台帐管理和救助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低收入家庭低保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

5.住房城乡建设负责将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通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危房改造等政策方式给予优先救助。

6.医疗保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

7.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建档立卡边缘户的认定,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市民政部门。同时督促乡村振兴工作队配合市民政局、镇政府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8.市残疾人合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家庭提供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9.各镇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办公场所和设备,接受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保障低收入家庭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需求。

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动态管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为1年,由市民政局每年组织人员对有效期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有必要时可开展全面核查)。认定有效期满后如需延续,需提前20个工作日主动到当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申请重新认定,并根据家庭变化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资格将自动取消。有效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主动向当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申报。对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镇政府(区管委会)应及时审核,并报市民政审定。致贫风险未消除的建档立卡边缘户,自动延续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直至风险消除。致贫风险已消除的建档立卡边缘户,市乡村振兴局应及时报给民政审定,对于其中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取消。对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市民政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市民政要取消当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将申请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

(二)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范围,就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局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专项救助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咨询监督和举报电话,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要不断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工作能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专项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民政局每月要将新增低收入家庭名单发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救助工作情况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做好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情况收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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