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食品厂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46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文 号:万府办〔2021〕56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食品厂职工住房拆迁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相关单位:
《万宁市食品厂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 1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食品厂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市食品厂关闭改革职工住房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食品厂和纺织厂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4〕7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食品厂职工住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基本情况
市食品厂居住厂区宿舍的职工及职工遗属共181户(包括双职工9户),其中职工177户,职工遗属4户。该181户中职工、职工遗属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过政府福利房的25户。
二、住房安置原则
市食品厂实施关闭改革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政府对职工进行安置,厂区房屋及土地等收归市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按照“以人为本,统一拆迁,统一安置”原则,对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条件的职工及职工遗属,统一安排购买安置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妥善解决职工及职工遗属住房困难问题。
三、住房安置对象
(一)企业实施关闭改革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档案确认、并公示备案的原市食品厂职工。
(二)目前仍居住厂区宿舍的职工遗属。
以上对象:1.职工、职工遗属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享受过政府福利房或拆迁安置政策的(包括企业实施关闭改革后离婚的),不再进行安置;2.因私出国(境)定居的也不进行安置。
经调查核实,除职工、职工遗属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过政府福利房的25户、因未按规定提交拆迁安置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无法核实住房情况视为放弃安置的9户(其中2户自改革至今一直未出现,厂方已多次查找,均未找到),共34户不给予安置外,本次实际需要住房安置的共147户(包括双职工8户),其中职工住户144户,职工遗属住户3户。
四、住房安置方式
根据市食品厂职工住房实际情况,采取购买政府安置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及职工遗属可申请购买安置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只能申请其中一种安置方式,无论单、双职工(夫妻关系)均一户一套。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地点、户型、面积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
五、有关规定与优惠政策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档案确认职工身份,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每户安排购买安置房一套,其中每户免交20平方米购房款作为拆迁安置补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按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具体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
(二)现居住厂区宿舍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遗属,每户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按建设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免交20平方米购房款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双职工户共8户(其中1户在市食品厂改革基准日后离婚,视为1户),每户给予40000元拆迁安置补偿,并享有优先选择安置房户型的权利。
(四)已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的安置对象如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应办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退出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购买。
(五)现尚居住厂区宿舍的住户须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自行搬迁交出所住公房。住户为生活需要自行搭建的厨房等建(构)筑物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残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接受评估价格的,不予安置。
(六)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住房安置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住房安置资格,已取得安置房的责令退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本次住房安置原则上先安置后拆迁,确因市政府项目建设需要提前对厂区职工住房进行拆迁的,市政府对拆迁时实际居住厂区的住户按1000元/户·月标准发放过渡期住房补贴,直至安置房交房为止。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市食品厂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指导监督。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食品厂职工住房安置花名册
2.市食品厂遗属住房安置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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