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21年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474 分 类:政策文件;政府办文件;市场监管;工作动态/交通、工业、信息化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0日 文 号:万府办〔2021〕4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0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2021年巡游出租汽车
投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2021年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2021年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实施方案
为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水平,提升城市交通形象,创造绿色低碳和高效的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运营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改善万城城区交通环境,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调节、扎实稳妥、规范运营”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塑造万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构建“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交通体系。
二、工作目标
推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方式,发挥企业管理作用。通过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引导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规范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近期通过投放适量的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补充万城城区交通运力。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组织领导,规范出租汽车运营秩序,成立万宁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交通、发改、科工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环卫园林、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政策指导、运力投放、服务监督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相关工作。
四、运营范围
万宁市辖区。
五、运力规模
综合考虑万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和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运力投放规模。近期以300辆作为我市投放的控制数量,分批投放,第一批计划投放100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适时增加城区出租汽车运力,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六、经营权配置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配置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期限6—8年,经营期满6年后,车辆技术性能及环境污染排放等综合检测合格,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可继续经营满8年,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实行强制报废。经营权到期后,根据出租汽车运力情况,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并结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对经营权进行重新配置。
出租汽车的原经营者,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申请更新投放出租汽车的,按照规定,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予以配置车辆经营权。
七、经营管理
(一)经营管理模式。
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营管理模式可采取员工制和承包制两种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1.员工制。员工制指出租汽车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及附属设施,由企业与聘请的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驾驶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2.承包制。承包制指出租汽车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及附属设施,将车辆发包给符合条件的承包人经营,承包人按月向企业缴纳承包费。承包人每月缴纳的承包费由承包人与企业商定。
(二)企业准入条件。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
3.在万宁市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停车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场所。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5.制定执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治安防范、投诉受理和处理、应急预案、卫生防疫、驾驶员管理、教育培训、票据管理、服务质量、场地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等制度,完善各岗位人员配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承包人。
1.驾驶员准入条件。
(1)本省户籍人员,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持有海南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2)取得C1以上有效驾驶证,驾龄在3年以上,有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3)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4)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5)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6)无吸毒史、无不良记录的守法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包经营资格。
(1)近五年内有组织煽动非法上访、罢运等违法行为,破坏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而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且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2)有酒后驾驶、一个周期内两次超速50%以上、三年内有发生道路死亡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等行为之一的。
八、车型选定和技术条件
新增的出租汽车为5座或7座新能源汽车,企业投放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九、监督管理
(一)企业经营监督。
1.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或承包人转嫁投资风险,违法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消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资格,收回其经营权,并重新依法组织投放。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驾驶员或承包人依法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或承包合同,切实维护驾驶员或承包人的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权等合法权益。
3.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文明礼仪、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教育,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引导驾驶员遵纪守法、依法营运、文明服务。
(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建立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公司经营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和履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和淘汰退出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被收回经营权的企业退出市场。
(三)从业资格管理和诚信考核。
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核,促进驾驶员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驾驶出租汽车,公司不得聘请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并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十、运营保障
(一)站场设施建设。市交通、发改、科工信、市场监管、环卫园林、公安交警等部门协调推进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医院、火(汽)车站、市场、超市等场所划定出租汽车临时停靠专用泊位,设置明显标识,方便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和乘客上落;市交通部门在火车站设置出租汽车出入专用通道,方便出租汽车接送旅客。
(二)核定运价。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
(三)承担指令性任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承担抢险救灾、应急性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十一、实施步骤和时间
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于2021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9月底前按规定投放车辆,提供运营服务。
十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在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思想,增强出租汽车投放运营工作的责任感,抓实抓好出租汽车运营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发改、科工信、市场监管、环卫园林、公安交警、供电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基础配套设施、运价核定、站点设置等工作,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设施。促使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树立乘客至上、优质服务的理念;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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