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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496 分  类:政策文件;政府办文件;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文 号:万府办〔2021〕63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监管力度,维护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的指示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不到位、非法运输、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问题,结合“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违法倾倒等问题,以问题整改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以法律为依据,细化管控措施,完善管理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整体效能。

坚持全程管控、闭环管理。注重源头管控,加强中端监管,提升末端处置消纳能力,压实属地政府及各环节主管部门责任,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

坚持堵疏结合、联动执法。加强部门联系协调,加快消纳处置场所建设,既加强教育引导,也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清理乱倒乱堆建筑垃圾,开展植树种草绿化等生态修复,全面完成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整改;落实联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污染环境问题,基本建立起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中端监管、末端处置的闭环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限期清理,加快完成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的整改(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清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1.各镇(区)要压实村(居)委会、连队等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倾倒、积存建筑垃圾的点位,特别是农田、林地、河塘、拆迁区域和空闲地块等有可能乱倒建筑垃圾、积存建筑垃圾的区域,要查清具体位置、建筑垃圾类型、存量及造成的安全、环境影响。

2.各镇(区)对摸排出的建筑垃圾点位建立整改台账,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清理。

3.对一时难以确定权属和责任关系的建筑垃圾点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筑垃圾数量100吨以下的点位督促村(居)委会、连队及时自行分类清理;建筑垃圾数量100吨以上的点位报市环卫园林局统筹上报市政府拨款清理。

4.摸排出完成整改的非法倾倒点位,各镇(区)要督促指导责任单位或个人,设置围挡或警示牌,强化宣传和引导,开展生态修复,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二)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为切实做好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环卫园林局、市科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旅文局、市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兴隆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2次联席会议,加强形势研判和分析总结,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督查督办等。同时从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环卫园林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每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召开例会,通报日常管理问题、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研究具体措施等,常态化落实全过程、闭环式管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每周五向专班办公室报本周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4),各成员单位于11月29日前报送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并扫附件二维码加入微信群(附件1)。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源头管控

1.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由市环卫部门牵头,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和住建部门配合,加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宣传告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是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备齐申请书、承诺书(包括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覆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等)、交警部门的意见(包括允许行驶的区域要求等)、委托消纳合同等资料,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二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备齐申请书、承诺书(包括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设施等)、建设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向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情况推送给市环卫、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住建交通运输部门对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情况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和建筑垃圾处置去向。(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要求。对于新开工项目,住建、交通运输和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固废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市环卫部门备案。2020年9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尚未完工的项目,住建、交通运输和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2021年11月底前补充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提交市环卫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括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参建单位、运输企业、处置企业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建筑垃圾分类、运输、污染防治及处置措施等。(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3.加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源头排放管理。市住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处置纳入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日常检查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处置等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新建、改建和拆除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琼建环函〔2019〕416号)、《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与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委托消纳处置合同,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农村自建房屋在报建时,区)要明确告知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运输要求和消纳去向,并在日常检查和房屋竣工验收时一并检查落实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施工工地门口和垃圾消纳场所不定时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坚持)

4.加强装修垃圾源头排放管理。市环卫部门牵头,会同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镇政府等,以方便市民投放、维护环境整洁为导向,制订本区域内装修垃圾投放流程,明确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的要求,明确分类投放方式、临时存放地点及管理要求,广泛宣传,确保人人皆知。对已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督促业主、装修施工单位将装修垃圾分类后袋装捆扎存放到指定地点,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资质的单位运输到规范的消纳场所处置或资源化利用,业主、装修施工单位也可自行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资质的单位运输到规范的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厂处置;对未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业主、装修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装修垃圾投放、运输及处置等管理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常态化坚持)

(四)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坚决遏制非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频发问题

市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方案,进一步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重点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营。对检查发现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以及不具备全密闭机械或覆盖装置、随意改装超长超宽超限的车辆,应坚决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对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加覆盖随意抛洒、超载超速、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五)加强中转储运场和消纳处置场所建设管理

市环卫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镇政府等,按照《固废法》要求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与本地总体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合理设置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中转储运场所、临时分拣场所。各消纳处置场、中转储运场对已运输进场尚未分类的建筑垃圾应先行接收,同时责成运输进场的人员进行分类处置(或排放单位进行分类处置),产生的费用由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若运输、排放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的,消纳处置场所现场管理人员向环卫部门报告,由环卫部门牵头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六)建立联合执法监管体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管。环卫部门要会同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快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对所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在线溯源跟踪监管,采取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方式,快速发现、高效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实施精准打击。(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环卫部门要依托联席会议和工作专班等,与政法、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管理闭环”的行业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加强巡查报告,畅通群众举报途径,提前锁定疑似非法工地、非法运输企业和车辆、非法处置场所,聚焦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工地、投诉举报集中区域、偷排乱倒多发易发区域、扬尘污染严重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蹲守伏击、跟踪溯源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3.坚持“零容忍”和首接负责制。对辖区内建筑垃圾非法处置破坏环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坚持“零容忍”的原则,首次发现或受理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处理,联合各方力量进行溯源调查,对产生环节、运输环节、消纳环节开展全过程闭环调查,查清建筑垃圾来源和去向,追究涉案工地、运输企业、消纳场所等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4.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手段,严格执法尺度,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严、顶格处罚,采取停业整顿、叠加处罚等措施,形成震慑效应。各执法部门主动推送建筑垃圾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到相关部门,同步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信息录入本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违法企业公示曝光,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完成∶2021年12月底前并常态化坚持)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21年11月开始,3个月左右时间,分全面摸排、整改落实、督促提升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全面摸排。召开动员部署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动员部署,对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主要任务明确好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切实查清本行政区域内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查清现有建筑垃圾排放单位类型、数量,查清现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数量、状况、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情况,查清消纳处置场所位置、容量等,分析原因,并于2021年11月底前建立好底数台账。

(二)制订方案、整改落实。各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主要任务安排,结合清查情况,同步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压实责任,加强整改调度,按时间节点要求抓好有乱倒乱堆建筑垃圾清理和复绿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检查验收、督促提升。2022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清理整改,上报专项行动总结。2022年2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镇(区)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资料检查和实地核查,并将检查核查结果报市住建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经费保障。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要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机制,互通消息加强协同,每月召开不少于2次工作调度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形势研判和分析总结,组织督查督办等。市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有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点位清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二)加强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开辟专版专栏,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及时曝光违法倾倒、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同时,引导市民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监督举报平台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共同抵制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治理。

(三)加强统筹指导和检查督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加强对各镇(区)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阶段性通报我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部门、各镇(区)要以敢啃“硬骨头、不怕“碰钉子”的精神,认真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对日常监管、治理动态、典型案例等进行通报,好的表扬,差的批评,把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失职渎职、不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大再生产品推广使用。市住建、科工信、财政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和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中的应用,利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至少使用一种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推广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产业扶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规范编制。住建、水利和交通部门对申报绿色建筑、绿色工地的施工项目,应明确至少使用一种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要求,申报省级以上(含)优质工程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考虑,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施工企业给予诚信加分等,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附件:1.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

2.现有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点位自查整改明细表

3.万宁市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管理明细表

4.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万府办〔2021〕63号 附件1.xlsx
万府办〔2021〕63号 附件2.xlsx
万府办〔2021〕63号 附件3.xlsx
万府办〔2021〕63号 附件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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