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二次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2-0014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20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0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
(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二次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杜绝和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防止大气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全市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委会全体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带头禁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公共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万宁市域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由主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第六条 办理殡葬嫁娶风俗事宜应当移风易俗,可以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代替产品。
在本市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向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对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市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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