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中小学校校长基金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2-00282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3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2〕6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3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中小学校校长基金分配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中小学校校长基金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2016年6月印发的《万宁市中小学校校长基金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万府办〔2016〕71号)同时废止。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中小学校校长基金分配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校长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校长及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基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校长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学校开展校本课材、急需的教学设备、课题研究及特色教研活动、特色学校建设的合理支出;
(二)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及教研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的教师;
(三)用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及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项目开支。
第四条 校长基金严禁用于学校公务接待、偿还债务、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等开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公办中学(不含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学校、完全小学、教学点。
第六条 校长基金每年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章 校长基金的分配
第七条 校长基金由基础补助和综合奖励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补助基金占学校当年测算应得基金总额的70%;30%作为综合奖励基金,由市教育局统筹,各校奖励基金数额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根据校长基金基础补助部分分配,万宁中学按照在编在岗教师人均10000元拨付,计算方法为:校长基金总额=在编在岗教师人数*10000元。其他学校分为两类,普通完全中学为一类,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局直属小学、中心学校(含辖区农村小学)为二类,一类学校按实际在校生(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和万宁中学除外)人均1.1倍分配,二类按实际在校生学校人均0.9倍分配。中心学校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辖区小学。
第九条 奖励部分按照教育局对各学校年终综合考核安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等级占平均额的1.2倍、良好等级占1.0倍、合格等级占0.8倍。
第三章 校长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校长基金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校长基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教育局分配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教育局负责考核各中学、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并指导各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考核完全小学及教学点。
第十一条 校长基金的拨付。每学年的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学校向教育局上报本学期在校生人数,市教育局协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全市在校生人数进行全面核对检查,根据核查结果制定当年的基础补助基金拨付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照基础补助基金拨付方案,分学期平均拨付到各学校。综合奖励基金部分在每学年度结束后,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的年度考核结果制定综合奖励基金拨付计划,送市财政局在下学期开学前拨付到各学校。
第十二条 各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校校长基金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加强校长基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长基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校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的使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万宁市教育局、万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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