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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2-00312 分  类:政策文件;政府文件;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6日 文 号:万府〔2022〕39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6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

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万宁市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万委办字〔2019〕54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应划必划、应划尽划”原则,解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时建设工程既审批、又执法的矛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划转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事项

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二、工作衔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做好工作交接和系统对接,并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将已受理但未办结的受理资料等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协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衔接;同时要把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如建有业务系统专网,要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办件系统、专用电脑和密钥、证照证书和业务平台信息主体变更等交接工作。

三、划转事项实施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办理审批业务,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职责。在事项划转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答辩和应诉。

四、审管衔接工作要求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万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万府办〔2019〕82号)要求,落实好各自的审管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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