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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影视综艺拍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2-00341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3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3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影视综艺拍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影视综艺拍摄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影视综艺拍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影视综艺等拍摄管理,进一步促进万宁市影视和旅游深度融合,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万宁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

第三条  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的制作流程应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内容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四条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委宣传部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旅文局”)为影视综艺拍摄监管部门,影视综艺摄制组到万宁取景拍摄的,须到以上两个部门进行登记,电影摄制组到市委宣传部登记,其他摄制组到市旅文局登记。

第五条  摄制组登记时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拍摄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

3.视情况提供该影视综艺应具备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等国家规定的资质材料(可容缺);

4.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或省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协拍函件(非必交材料)。

第六条  摄制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收集剧组人员防疫信息报送监管部门,拍摄现场要有专人负责人员登记、测温等工作。

第七条  摄制组需要监管部门协调场地使用等问题的,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取景拍摄计划,根据拍摄合理需求,由监管部门统一协调拍摄事宜。

第八条  监管部门与各单位沟通协调之后,摄制组在正式拍摄前,应主动与取景地所在单位或属地镇政府、管委会联系,告知具体拍摄时间、地点,以免在拍摄过程中引起围观,引发矛盾。

第九条  摄制组在万宁拍摄期间,如有公路戏份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的,需将拍摄计划交由监管部门与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接,如因擅自设置路障或封路等原因引发交通事故的,摄制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摄制组中有境外人员的,应主动告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协调市公安局做好人员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  拍摄过程中,摄制组要及时清理拍摄产生的垃圾,注意做好取景地森林、绿地、水体等自然环境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摄制组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品管理,拍摄过程中做好人员安全防护,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三条  摄制组在万宁拍摄期间要加强剧组人员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如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产生矛盾,应以宽容的态度客观冷静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并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十四条  鼓励各摄制组在万宁有序开展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拍摄活动,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影视资料和素材,以加强城市宣传。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所有。





    政策解读:《万宁市影视综艺拍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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