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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2-0035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7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7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保障交通安全,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宁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下同)是指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企业投放,为使用者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非机动车。

第四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原则,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绿色交通系统。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发挥服务监管职能。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称为运营企业)签订经营服务协议,明确经营期限、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

运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万宁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管理人员,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上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处置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影像存档制度;

(二)管理人员管理考评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用户信用评价制度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运营企业应配置运营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管理人员,按车人配备比例不低于100:2,并按照以下要求管理人员:

(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评;

(二)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

十一运营企业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并接受监管。

(一)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二)运营企业应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建立“一车一码”制度,明确每辆车合法身份,投放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方案和规模,具备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三)运营企业应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有关部门监管服务平台线下运维活动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运营企业应当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提供租赁服务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营期限为1年,经营期限届满 20 个工作日前,运营企业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续运营期限

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相关管理制度、办公场所、运营车辆上牌登记信息表及管理人员信息资料

第十运营企业退出本市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退出经营相关事宜。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运营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禁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合法经营,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运营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收费;

(四)运营企业应当使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公开理赔程序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用户办理保险理赔;

(五)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履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义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运营企业在旅游景区投放车辆,应征得旅游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投放

车辆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自行车安全要求》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应按相关规定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的车辆不得投放

)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配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车辆应停放在划设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同一运营企业在同一停放区域停放车辆不得超过3辆,停放区间隔不得少于50m,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第十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对重点区域、路段实施专人定点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骑行、爱护车辆、文明停放。

第十 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20分钟内赶到现场;

)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应于20分钟内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由属地政府部门代为应急处置的,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二十对于投诉处理,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本地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组织制相关政策,出台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进行总量调控。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淘汰不合格运营企业,促进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利用“12345”和视频监控等平台,建立政府、媒体和市民共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等行为,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市发改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恶意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联合市网信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指导和监管;负责协助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泊位的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以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 市科工信部门做好移动互联网通信保障

第二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登记注册负责对其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电瓶开展定期检测

第二十市教育部门负责向中小学生宣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定。教育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规定。

第二十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引导,倡导规范用车,并协调媒体对违法破坏、私自占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进行曝光。

第三十条市消防救援部门对其充电设施、场所开展定期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运营企业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运营企业有转让、出租车辆投放数额违法投放车辆考核不合格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附则

三十四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制度、经营服务协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3《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规字〔2020〕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万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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