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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2022-01305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6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2〕9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

万府办规字〔2022〕9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十六届市政府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包括客运船舶、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输送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市供水调度及城市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应当结合用水报装管理,在工程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把关。鼓励建设单位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专业经营单位统一建设。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要求,大力推广采用具备数据远传采集技术的水表;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安防技术,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技防、物防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共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改造,经验收合格后鼓励由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暂定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因受其他外部原因影响而停水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分别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好运行记录,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六条供水用户和二次供水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管理台帐;

(二)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二次供水水质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池水、水塔水、水源水每年监测一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七)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辖区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各镇及兴隆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万府办规字〔2022〕9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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