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8)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2023-0001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1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8)
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任务要求,我市已完成国家海洋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8)的整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的通知》(琼自然资督〔2019〕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8)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2日-1月18日。
附件: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8)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专项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8)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务 | 海水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为65%,但普遍未按要求建设或运行,养殖尾水直排入海或超标排放的现象普遍,万宁老爷海和万宁小海等海湾生态环境。专项督察期间,海南省针对万宁老爷海、小海海湾海水养殖问题立行立改,开展了专项清理和尾水排放整治工作,尚未全面完成整改。 |
责任单位 | 万宁市人民政府 |
责任人 | 王三防 |
联系电话 | 0898-62236533 |
整改目标 |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规范水产养殖项目的环境管理。加大水产养殖发展行政监管力度,全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落实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措施,制定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标准,严厉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尾水行为,确保产业有序健康发展。2022年底前整改到位。 |
整改措施 | 落实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措施。2021年9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规范养殖尾水排放口设置。2022年底前,沿海市县规范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设置工作。 |
整改主要 工作及成效 |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开展了: 1、已完成万宁市东澳蓝田—新群海水养殖聚集区养殖尾水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工作,并已在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备案。 2、已完成万宁市乌场村和乐蟹养殖区养殖尾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论证报告工作,并已在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备案。 3、已完成万宁市和乐镇乐群村海水养殖聚集区养殖尾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论证报告工作,并已在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备案。 4、已完成万宁市山根镇横山至华明水产养殖聚集区养殖尾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论证报告工作,并已在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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