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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2023-00024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9日 文 号:万府〔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9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的通知》(琼环气〔202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范围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一)万城镇、大茂镇、后安镇、和乐镇、长丰镇(牛漏区除外)。


(二)国家机关[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政府公共小区、物业小区、图书馆、文化体育广场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的管理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市区域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三)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由主办单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请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五、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向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经调查核实的,对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违规燃放、存储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22年1月17发布的《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万府〔2022〕3号)同时废止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31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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