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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索引号:/2023-00047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8日 文 号:万府〔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8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万宁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森林防火禁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辖区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农作物秸秆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五、凡违反本禁火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万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2223415。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33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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