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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的通告

索引号:/2023-0006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06日 文 号:万府〔2023〕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伏季休渔工作,确保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3592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共三个半月

二、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须向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备案,且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
   (二)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
   (三)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
   (四)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休渔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维护、补给等服务。

(七)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挂“南海免休”红旗,同时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在5月1日前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具备配备条件的渔船),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渔政执法部门监管。
   请广大渔民遵照休渔制度,做好渔船休渔安全停靠工作。凡违反者,由市综合执法局、海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报电话:万宁市农业农村局0898-62222322;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98-62224123、0898-62217099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34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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