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3-00317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8日 文 号:万府办函〔2023〕4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琼新汽办〔2023〕3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完成我市今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激发汽车消费活力和潜力,特制定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具体如下:
一、奖励标准及总量
(一)自发文之日起,对个人和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万宁市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充电费用补贴3000元/辆。
(二)新能源汽车享受充电费用补贴限额850辆,具体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排序为准。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车辆销售发票开票单位为海南省内公司),并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自发文之日起购买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三、申报流程
符合奖励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通过“海易兑”自行申报,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四、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本级承担。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2023年度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报送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资金。
(四)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收到市财政局万宁市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有关事项
(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要牵头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市政府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奖励。
(六)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奖励。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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