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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3-0033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7日 文 号:万府办〔2023〕2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1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琼应急〔2022〕1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和奖励工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举报内容如属于信访事件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进行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者信函、电子邮件、传真、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和相关证据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出台的判定标准认定。必要时可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对事故的举报仍在事故发生后报告规定的时限内;
    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被查处的;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由新闻媒体曝光的;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属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
    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人员的;
    属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属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正在处理过程之中的;
    举报人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举报奖励

  对实名或匿名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第九条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认定,由具有法定处理权限的政府或有关部门执行。举报奖励由相应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并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
    第十一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确有特殊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联名人或者联名人委托其中一名联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本办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机械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本辖区举报受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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