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
索引号:/2023-00099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5日 文 号:万府〔2023〕7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我市蛙类养殖,引导蛙类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严禁非法养殖蛙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养殖蛙类,严禁非法新建、改建、扩建蛙类养殖场。
二、属于普通经济类的蛙类养殖场(户)凡是不符合《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且未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或存在养殖废水直接对外超标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三、属于国家水生野生保护类的蛙类养殖场(户)凡是不符合《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且未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或存在养殖废水直接对外超标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未按要求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的非法蛙类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改建、扩建的蛙类养殖场(户),将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其非法养殖、占林、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取缔。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蛙类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98—62222322;市水务局:0898—622225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98—62223455;市生态环境局:0898—62233735)。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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