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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万宁市公共工程项目承包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58-2/2021-00038 分  类:部门文件;政策文件;市政建设/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万住建20211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万宁市水务局 万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万宁市公共工程项目承包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公共工程项目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万宁市水务局



万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11011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公共工程项目承包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工程项目违法承包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我市公共工程项目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及其他公共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工程项目承包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对我市行政辖区内发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承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市交通局负责对我市行政辖区内发现的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承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市水务局负责对我市行政辖区内发现的水利工程项目承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他公共设施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认定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解除工程合同,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记诚信不良行为扣3.5分,有效期3年。

对认定有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记诚信黑名单,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解除工程合同,记诚信黑名单,有效期1年,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2年内被认定2次及以上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或者因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市住建、交通、水务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查处的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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