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索引号:-42854650-6/2020-0000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陈期崇:
经查,你于2019年3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安大道180号,建设1幢3间2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四围未砌墙,占地面积约1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36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月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刘文库:
经查,你于2019年5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丰园南街内进,建设1幢2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四围未砌墙,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月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成琳:
经查,你于2018年2月在万宁市万城镇南山村委会上边田村,建设1幢1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已装修,准备入住,占地面积约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月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王才豹:
经查,你于2018年2月在万宁市万城镇南山村委会上边田村,建设1幢2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已装修,准备入住,占地面积约1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36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月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韩妚兰:
经查,你于2018年9月在万宁市万城镇南山村委会启丰村,建设1幢2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正在装修,占地面积约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88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月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吴英敏:
经查,你于2019年2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丰园社区房产宿舍内进,建设1幢1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正在装修,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8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月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卓书郁:
经查,你于2019年6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丰园社区房产宿舍内进,建设1幢1间4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正在装修,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月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朱洪涛:
经查,你于2019年1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安大道200号后进处,建设1幢2间2层混凝土结构房屋,目前第二层已封顶,占地面积约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0月8日催告你于2019年10月1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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