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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索引号:-42854650-6/2020-0000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6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陈期崇

    经查20193万宁市万城镇万安大道180号,建设1幢3间2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四围未砌墙,占地面积约1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刘文库

    经查20195万宁市万城镇丰园南街内进,建设1幢2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四围未砌墙,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成琳

经查20182万宁市万城镇南山村委会上边田村,建设1幢1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已装修,准备入住,占地面积约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王才豹

经查20182万宁市万城镇南山村委会上边田村,建设1幢2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已装修,准备入住,占地面积约1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韩妚兰

经查20189月在万宁市万城镇南山村委会启丰村,建设1幢2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正在装修,占地面积约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8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吴英敏

经查20192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丰园社区房产宿舍内进,建设1幢1间3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正在装修,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卓书郁

经查20196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丰园社区房产宿舍内进,建设1幢1间4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完工,正在装修,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1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12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23日催告你于2019年1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朱洪涛

经查你于2019年1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安大道200号后进处,建设1幢22层混凝土结构房屋目前第二层已封顶,占地面积约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0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9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在2019年101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并于2019年108日催告你于2019年101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但你逾期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于2020113日后依法强制拆除上述你所违法建设的房屋等构筑物。

 

特此公告。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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