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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催告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0-0006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0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执行催告书

 

万城镇东星村委会面前坡10队、12队(惠安居东侧)一幢三层建设户

     经查你于2017年12月在万宁市万城镇东星村委会面前坡10队、12队(惠安居东侧)建设一幢三层房屋。目前楼房主体已竣工,室内未装修。占地面积约207.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97.79平方米。所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位于万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32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于202041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但你至今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现催告你于2020415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

如逾期仍不拆除,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第四项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收到本催告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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