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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0-0013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6日

万综执决字〔2020〕698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杨超(万宁万城百发烟酒茶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6000MA5TB8RX68 

住所(住址)   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街123号(上之海宾馆楼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60006********0050 

联系电话:   180*****838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万宁市*****    

 

违法事实:

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万宁东兴吉江副食店等14家经营主体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行政建议书(万市监建字〔2020〕24号)。针对杨超(万宁万城百发烟酒茶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该店涉案香烟有烟(红)等香烟共计5个品种8条,涉案香烟核价经营总额855元。

7月2日,经依法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立案调查。我局收到案件移送函后,认真审查随附案件材料,并于7月31日组织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销售香烟行为,现场未发现销售香烟台账;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香烟;8月3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香烟是从别人那里进货,未能提供具体供货商相关信息,上述涉案香烟经营总额共计85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销售台账,也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故上述涉案香烟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行政建议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涉及的经营总额。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0〕6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按违法经营总额30%罚款,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总额855元,罚款应为855×30%=256.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 24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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