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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0-0014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1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7日

万综执决字〔202090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万宁永安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69006754398983U 

住所(住址): 万宁东星工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郑家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60025********3356 

联系电话:    133*****569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海南省定安县*********  


违法事实:

202083日,万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住建局相关人员对万宁永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站内一辆装载已充装好气瓶的电动三轮车,车上共装载11个气瓶,其中3个气瓶为超期未检气瓶。经现场清点检查,上述充装好3个超期未检气瓶编号分别为026096503505490510820,其中2个气瓶生产日期是20167月,检验周期是20207月,另外1个气瓶生产日期是20159月,检验周期是20199月。经计量称重充装量(毛重)平均为29.8公斤。执法人员将上述3个超期未检的气瓶单独隔离存放在该公司储瓶区。

202086日我局收到市市场局移交上述违法行为相关线索材料;818日,经依法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立案调查;1020日,案件承办人对被委托人王*彪(法定代表人郑家育委托该公司站长王*彪全权负责该案件)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上述编号分别为0260965(生产日期及有效期:2016.07-2024.07,未见再次检验标志)、0350549(生产日期及有效期:2016.07-2024.07,未见再次检验标志)、0510820(生产日期及有效期:2015.09-2023.09,未见再次检验标志)3个气瓶为超期未检气瓶,当事人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行为,属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涉案超期未检充装气瓶收费**/瓶,货值2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行政建议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气瓶超期未检等行为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行为责令改正。

7、《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接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采取的整改措施。

8、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未产生危害后果;在我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对上述3个超期未检气瓶抽空处理存放在该公司气瓶待处理区等待我局依法处理,针对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问题,当事人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上述情形均符合《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特种设备部分)规定的一般违法情节。

我局于20201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084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572688

地 址:万城镇人民西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113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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