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0-00146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6日万综执决字〔2020〕第649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R);《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琼K出[2020]10号)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中路万宁文化商业广场1号
违法事实:2020年06月03日上午10:00至11:30,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文执法大队,依法对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已出示执法证,当场未能提供两年内出版物发行进销货单等有关财务票据,涉嫌不按规定留存进销货清单。
同日,执法人员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号:万综执保字〔2020〕LW02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将经营者所售图书进行抽样取证,并送交万宁市版权局办理鉴定,待鉴定完成后再行处理。
2020年6月12日,制作实际经营者敖九虎的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敖九虎提供了近两年内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单电子档和进货单位广西南宁建中图书有限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明该进货单位具有经营出版物批发的法定资质,《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0年7月8日,我队收到万宁市版权局发来的《关于《二十四节气知识》等出版物的认定说明》和四川天地出版社的鉴定证明,经鉴定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所抽样的图书为正版图书,但2套音像制品均为盗版。
2020年7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制作了实际经营者敖九虎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敖九虎送交了8套DVD,并提供了进货证明该店音像制品均为2016年10月12日经朋友介绍从南宁富新音像商行进货,未了解其经营资质情况,仅进货10套,有两套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了,未有违法所得,并保证“以后一定会在正规的渠道进货,进货前了解清楚相关资质情况,合法合规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找到南宁富新音像商行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0年6月3日10时00分至11时30分,执法人员依法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店当场未能提供两年内出版物发行进销货单等有关财务票据。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份,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证据保存有关情况。
4、证据鉴定回执单1份,证明证据鉴定时间为2020年6月3日,及鉴定内容。
5、敖九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敖九虎的身份情况。
6、授权委托书及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庆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敖九虎有权代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处理本案。
7、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两年内出版物发行进销货单1份,证明该公司能够提供两年内进销货清单。
8、广西南宁建中图书有限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进货单位具有经营出版物批发的法定资质。
9、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资质情况。
10、万宁市版权局出具的《关于《二十四节气知识》等出版物的认定说明》和四川天地出版社出具的鉴定证明各1份,证明该公司所售书籍为正版,DVD为盗版。
11、南宁富新音像商行送货单1份,证明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在该店的进货情况。
12、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敖九虎)1份,证明该店图书进货情况。
13、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敖九虎)1份,证明该店音像制品进货情况。
处罚理由: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可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依照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序号159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我局已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共计10套DVD。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文执法大队(地址:万中对面老市委三楼)
联系人:卓文斌 联系电话:130***691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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