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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1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5日

万综执决字〔2021959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小利

经查,2021620日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吊罗山新丰管护站7林班41小班处(中心地理坐标为:X/398733,Y/2065959开路和挖塘该地块是林强承包地,属于海南热带雨林管理局吊罗山分局新丰管护站管护林地。林强在案发前不久将该地块以口头方式转让给梁小利经营管理,双方未签署任何转让协议。现场位于一座山边上一片槟榔园内,土地已开挖平整,少许枯萎槟榔树木(由于现场土掩埋株数难以统计)零乱堆放在开挖的路上和水塘旁边,槟榔树已经枯死但未腐烂。经勘测水塘面积为190.23平方米(0.29亩);路长为418.65米,面积为951.42平方米(1.43亩)。现已查明,梁小利上述行为未经依法批准。

综上,梁小利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路和挖塘的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三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及《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蚕食林地和擅自在林地上采土、采矿、挖砂、取土、挖塘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移交函(1份)

2.询问笔录(4份)

3.现场相片(10张)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5.第三方测绘勘查地界图(1份)

6.第三方项目测量结果(1份)

7.微信转账记录(1份)

8.租赁合同(1份)

9.照片(8张)

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条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及《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擅自改变重点公益林II级保护林地面积1.72亩(1146.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439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黄涛黄雄、曹清波


电 话:0898-62572688

地 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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