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2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0日万综执告字〔2021〕884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赖朝庆: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9日在万城镇西门西街临时市场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 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综执告字〔2021〕88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陈禄武: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6日在万城镇西门西街临时市场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万综执告字〔2021〕88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刘为芳: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6日在万城镇万明街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万综执告字〔2021〕903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肖淑美: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9日在万城镇西门西街临时市场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崔海峰 梅德生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2日
万综执告字〔2021〕891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陈兴林: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9日在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南路一横街12号门前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林学森 杨运强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0日
万综执告字〔2021〕 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肖小燕: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11日在万宁市山根镇多扶村委会扶下村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卓书发 黄天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1日
万综执告字〔2021〕91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吴爱郎: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17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市人民医院急诊门口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卓书发 黄天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9日
万综执告字〔2021〕910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李德玉: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公共场所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14日在万宁市山根镇横山上园路口处处占用公共场所经营,占道面积约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公共场所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卓书发 黄天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6日
万综执告字〔2021〕887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发现你公司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未齐全、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望海大道处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未齐全、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1、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未齐全2、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的行为。并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吴育能 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万综执告字〔2021〕85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刘运政: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一案,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4日在万城镇建设北路(柏福莱酒店)旁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做出责令改正乱停放电动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5日
万综执告字〔2021〕85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崔道业: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一案,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4日在万城镇建设北路(柏福莱酒店)旁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做出责令改正乱停放电动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5日
万综执告字〔2021〕917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李海珍: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19日在万城镇万乐街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0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沈小花: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19日在万城镇建设路西一巷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0日
万综执告字〔2021〕909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刘淑娥: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你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8月15日在万城镇纵一北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3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至五百以下的处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你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案件承办人:蔡贤冰、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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