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2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0日
万综执决字〔2021〕93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赖朝庆:
经查,你于2021年8月9日在万城镇西门西街临时市场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万综执决字〔2021〕9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禄武:
经查,你于2021年8月6日在万城镇西门西街临时市场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万综执决字〔2021〕934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为芳:
经查,你于2021年8月6日在万城镇万明街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印发
万综执决字〔2021〕958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淑美:
经查,你于2021年8月9日在万城镇西门西街临时市场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崔海峰 梅德生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0日
万综执决字〔2021〕94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兴林:
经查,你于2021年8月9日在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南路一横街12号门前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林学森 杨运强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
万综执决字〔2021〕952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小燕:
经查,你于2021年8月11日在万宁市山根镇多扶村委会扶下村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卓书发、黄天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9日
万综执决字〔2021〕971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爱郎:
经查,你于2021年8月17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市人民医院急诊门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卓书发、黄天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5日
万综执决字〔2021〕972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德玉:
经查,你于2021年8月14日在万宁市山根镇横山上园路口处占用公共场所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公共场所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卓书发、黄天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5日
万综执决字〔2021〕937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望海大道处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未齐全、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如下行为:1、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未齐全的行为;2、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的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吴育能 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万综执决字〔2021〕920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运政:
经查,你于2021年8月4日在万城镇建设北路(柏福莱酒店)旁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乱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1日
万综执决字〔2021〕921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崔道业:
经查,你于2021年8月4日在万城镇建设北路(柏福莱酒店)旁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乱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1日
万综执决字〔2021〕97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海珍:
经查,你于2021年8月19日在万城镇万乐街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小花:
经查,你于2021年8月19日在万城镇建设路西一巷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6日
万综执决字〔2021〕97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淑娥:
经查,你于2021年8月15日在万城镇纵一北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3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蔡贤冰、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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