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2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综执决字〔2021〕942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发灿(万宁万城陆捌捌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9006MA5RHE5M31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北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发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22******0302551X
联系电话:131****55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寿宁县芹洋乡******
2021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发灿经营的万宁万城陆捌捌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3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北街西侧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万综执决字〔2021〕938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芬芳(万宁万城客来欢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5TC10L28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南山第二安置区14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芬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72******3074128
联系电话:199****002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
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罗芬芳经营的万宁万城客来欢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39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南山第二安置区14栋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万综执决字〔2021〕943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郑伟勇(万宁兴隆豪德金马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5TE5RW67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村兴隆农场兴兴路55号隔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伟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723******283978
联系电话:188****546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新宅镇*********
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伟勇经营的万宁兴隆豪德金马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40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村兴隆农场兴兴路55号隔壁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2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万综执决字〔2021〕939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郑康年(万宁万城多元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69006600117414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第二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康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902******063635
联系电话:186****365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康年经营的万宁万城多元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3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第二市场内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2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万综执决字〔2021〕957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黎录文(万宁长丰怖朗妮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5TBWPY70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南侧187-1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黎录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60681******05531X
联系电话:138****755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贵溪市********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黎录文经营的万宁长丰怖朗妮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3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南侧187-189号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9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万综执决字〔2021〕944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传国(万城传国防治白蚁四害产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9006MA5RKQH33A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第二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传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726******13243X
联系电话:188****032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李路口行政村******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传国经营的万城传国防治白蚁四害产品经销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3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第二市场内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8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万综执决字〔2021〕941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娇(万宁万城黄焖鸡米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69006600227418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光明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1223******083824
联系电话:182****9301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省崇阳县铜钟乡*******
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娇经营的万宁万城黄焖鸡米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37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光明街203号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万综执决字〔2021〕940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建贞(万宁万城旭光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9006MA5T4GDX0R
住所(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安置二区14栋第二间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建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2******072216
联系电话:189****9576 其他联系方式:/
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建贞经营的万宁万城旭光百货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我省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作扣押处理。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有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根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我省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83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安置二区14栋第二间房使用及向消费者提供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800元罚款;
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712490000119,开户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98-62217396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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