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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2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万综执决字〔2021993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献宏

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9月份在万宁市居红岩队处占地建设养猪棚。根据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万宁市2019年度森林图斑(17号)占用林地位置图》成果认定,违法占地建设养猪棚面积为1236.17平方米(合1.85亩)套合现行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判读,其规划地类为Ⅳ级保护林地1236.17平方米(合1.85亩)现已查明,上述用地行为,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综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占用林建设养猪厂,其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款“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附件(证据清单):

1.现场相片(1份)

2.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宁市2019年度森林图斑(17号)占用林地位置图》(1份)

3.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1824日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1928号》,法定期限内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即非法占用林1236.17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养猪棚)恢复林地原状

二、并处罚款。按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进行罚款,非法占用1236.17平方米(合1.85亩),计罚12361.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左下方二维码或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62224111

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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