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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3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0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2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陵渔10811号渔船(船舶所有人:陈江银,身份证号码:460028197211191XXX),现住址: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黄龙村委会黄龙村南巷北XX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82114时左右,在万宁市大洲岛海域(经纬度:N18°29',E110°20')巡查发现,琼陵渔10811号渔船船员未持有船员合格证进行捕捞作业,擅自关闭接收北斗/GPS卫星导航终端设备,被执法人员查扣。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拍照,现场照片(1份),船上共有7人,3名船员未持有船员证,有渔获物(杂鱼)约310斤。本机关于2021824日对琼陵渔10811号渔船船主陈江银和船长陈师进行询问,笔录显示,琼陵渔10811号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1827日,本机关决定对你涉嫌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捕捞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

琼陵渔10811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船上3名船员未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擅自出海捕捞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之规定。

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时,擅自关闭渔业船舶接收北斗/GPS卫星导航终端设备,其行为违反《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的,应当向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之规定。

处罚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依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拆卸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擅自关闭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大楼       

邮编:571500           

联系人:卓伟               

电 话:139***338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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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临渔10042号渔船(船舶所有人:王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8110191XXX),现住址: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黄龙村委会黄龙村立新一横路XXX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82114时左右,在万宁市大洲岛海域(经纬度:N18°29',E110°21')巡查发现,琼临渔10042号渔船船员未持有船员合格证进行捕捞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接收北斗/GPS卫星导航终端设备,被执法人员查扣。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拍照,现场照片(1份),船上共有4人,3名船员未持有船员证,有渔获物(杂鱼)约120斤。本机关于2021824日对琼临渔10042号渔船船长王良和船员李乐进行询问,笔录显示,琼临渔10042号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1827日,本机关决定对你涉嫌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捕捞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

琼临渔10042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船上3名船员未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擅自出海捕捞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之规定。

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时,未按规定配备渔业船舶接收北斗/GPS卫星导航终端设备,其行为违反《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的,应当向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之规定。

处罚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依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拆卸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大楼       

邮编:571500           

联系人:卓伟               

电 话:13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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