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3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8日万综执决字〔2021〕1041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书勇:
现已查明,2021年8月27日16时许,你未经依法批准及相关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十二轮工程车(琼C.8E966)到万宁市第三中学旁“海汇花园”项目处非法取土(1车约28立方),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其已构成无证开采,但未发现其有违法所得。我局已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调查。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贰份)
2.查扣、现场指认照片(贰份)
3.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第二款“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属于附件2、(三)无证采矿、第一项A类情形“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鉴于你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在3万元以下,未发现有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二、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没收非法开采的28立方米土方回填现场。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帐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者扫下方二维码完成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陈星军 陈子江
电 话:62224111
地 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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