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4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1日万综执决字〔2021〕1011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置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在望海大道处(港岛韵尚雲海)项目施工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1、在施工工地没有设置硬质封闭围挡;2、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3、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如下行为:1、在施工工地没有设置硬质封闭围挡;2、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3、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罚款。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吴育能 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8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0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大华:
经查,你于2021年8月30日在万城镇万明街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6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3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林冲:
经查,你于2021年9月6日在万城镇芒坡三角路口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3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案件承办人:陈礼安、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5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42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北荣:
2021年9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万宁市中医院大门巡查时发现你所骑的电动三轮车上载有餐厨垃圾。
经查明,你未经许可擅自收集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关于“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关于“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收集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冯香益 冯少军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8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31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家兴:
经查,你于2021年9月3日在万城镇建设路西一巷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3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32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小花:
经查,你于2021年9月3日在万城镇建设路西一巷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3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2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传云:
经查,你于2021年9月3日在中央坡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34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齐芳:
经查,你于2021年9月8日在万城镇建设北路(柏富莱酒店)旁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乱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5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49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伯能:
经查,你于2021年9月16日在万宁市万城镇万昌街29号门口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黎雪梅杨运强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3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47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欧开雄:
经查,你于2021年9月14日在建设南路第三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3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57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连旧:
经查,你于2021年9月26日在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南路二横街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占用面积约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行为,并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林学森杨运强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7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5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在望海大道建设纵三路施工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如下违法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罚款。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吴育能 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6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78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小沙:
经查,你于2021年9月17日在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处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乱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陈礼安 陈玲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9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55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少英:
经查,你于2021年9月15日在中央坡路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6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8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纪娇慧:
经查,你于2021年9月28日在万城镇中央坡,从事超出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并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48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珠:
经查,你于2021年9月15日在中央坡路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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