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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1-0014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1日



万综执决字〔2021101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置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1810望海大道处港岛韵尚雲海项目施工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1、在施工工地没有设置硬质封闭围挡;2、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3、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十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如下行为:1、在施工工地没有设置硬质封闭围挡;2、在施工工地出口处未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3、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并对你公司人民币整(¥30000元)的罚款公司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吴育能 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8










                          


万综执决字〔20211005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大华

经查你于2021830在万城镇万明街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面积约为4.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李光新、魏世师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6








                              

         万综执决字〔20211035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林冲:

经查,你于202196日在万城镇芒坡三角路口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3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案件承办人:陈礼安、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15








万综执决字〔20211042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北荣

2021913机关执法人员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万宁市中医院大门巡查时发现你所骑的电动三轮车上载有餐厨垃圾。

经查明,你未经许可擅自收集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关于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关于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收集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冯香益 冯少军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18







  万综执决字〔2021103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家兴

经查,你于202193万城镇建设路西一巷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不改正。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13












   万综执决字〔20211032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小花

经查,你于202193万城镇建设路西一巷旁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不改正。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13



















万综执决字〔2021102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传云

经查,你于202193中央坡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不改正。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10










      万综执决字〔20211034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齐芳

经查,你于202198万城镇建设北路(柏富莱酒店)旁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乱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15





                            万综执决字〔20211049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伯能

经查,你2021916万宁市万城镇万昌街29号门口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不改正。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规定

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黎雪梅杨运强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23




      


      




万综执决字〔20211047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欧开雄

经查,你于2021914建设南路第三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23









                            万综执决字〔20211057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连旧

经查,你2021926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南路二横街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占用面积约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不改正。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规定

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行为,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林学森杨运强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27





  

  


万综执决字〔2021105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191望海大道建设纵三路施工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十三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如下违法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对你公司人民币整(¥10000元)的罚款公司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吴育能 陈剑

联系电话:6238768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26






万综执决字〔2021107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小沙

经查,你于2021917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处未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乱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陈礼安 陈玲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929







万综执决字〔20211055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少英

经查,你于2021915中央坡路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26











万综执决字〔2021108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纪娇慧

经查,你于2021928日在万城镇中央坡从事超出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并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30









万综执决字〔2021104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珠

经查,你于2021915中央坡路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为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并多次责令改正,还拒不改正。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文小雄 梁崇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

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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