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2-0031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7日万综执决字〔2022〕64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春新:
身份证号码:35012619*****12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乐市玉田镇阡中村马路边115-2号
联系电话:187****3851
2022年11月5日,我局联合万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到位于万宁市礼纪镇工业园区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万宁礼纪免烧砖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辆型号:LG833NG,车架号:LFJ0833NKMB10141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铲车)在免烧砖厂区内进行作业,你系该机械的所有者。该机械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存在使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 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功率、污染物排放信息、使用场所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将申报信息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改字生态〔2022〕1号)及送达回执、《铲车租赁合同》、机械《合格证》复印件、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万宁礼纪免烧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春新身份证复印件、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
2022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2〕6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帐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万宁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对你处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2572688
地 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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