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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035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4日


万综执决字〔202349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亿鼎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K4L301

住所:万宁市东澳镇新村仔路6

法定代表人:吴育斌

202314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万宁市东澳镇新村仔路6万宁亿鼎实业有限公司的废塑料(地膜)加工处理项目进行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的废塑料(地膜)加工处理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1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改字生态20232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112日,经审查批准,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改字生态20232)及送达回执、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佐证

20232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结合现场调查结果你公司废塑料(地膜)加工处理项目违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编制报告表+10%、建设项目已投产使用+20%、主动配合调查-10%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你公司符合轻微情形处罚基准,应按项目总投资额1%进行处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你公司废塑料(地膜)加工处理项目投资金额为7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公司废塑料(地膜)加工处理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项目总投资额的1%进行处罚,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罚款。

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帐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省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62572688

  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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