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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28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2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160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森

地址

万宁市人民中路万宁文化商业广场1号

联系

电话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公司销售不合格的LED台灯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1.你公司购进的LED台灯(商标:雄,型号:HL-5342),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和 GB7000.204-2008标准要求,电源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T 17743-2017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海南省儿童台灯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该批次LED台灯从钟意电器批发商行处共购进5台,已销售3台,剩余2台。进货价为**/台,已销售的3台产品中以销售价为**/台销售2台,以销售价为**/台销售1台,货值金额为509.4元,违法所得为141.7元。3.你公司提供了上述LED台灯的进货票据、销售单、供货者相关资质等材料。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1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低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本单位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LED台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不合格LED台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壹圆柒角(141.7元);

3.处货值人民币伍佰零玖圆肆角的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佰零玖圆肆角(509.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伍拾壹圆壹角(651.1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万宁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16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万宁慧万家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107号

联系

电话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公司销售不合格的音乐玩具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1.你公司购进的音乐玩具(商标:花仙子,型号:83311),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条款5.7.2玩具警告标识项目不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标准要求,条款7标识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海南省学生玩具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该批次音乐玩具从汕头市花仙子玩具有限公司处共购进10个,已销售9个,剩余1个。进货价为**元/个,销售价为**元/个,货值金额为238元,违法所得为117元。3.你公司提供了上述音乐玩具的进货票据、销售单、供货者相关资质等材料。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1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低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本单位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音乐玩具,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不合格音乐玩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柒圆(117元);

3.处货值人民币贰佰叁捌圆的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捌圆(23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佰伍拾伍圆(355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万宁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162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万宁万城南国宝宝汉声母婴用品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78-82号

联系

电话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钓鱼玩具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1.你店购进的钓鱼玩具(商标:鱼乐连萌,型号:NO.9960),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条款4.1正常使用、条款4.2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条款4.10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和条款4.29磁体和磁性部件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 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海南省学生玩具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该批次钓鱼玩具从海口伶俐宝玩具有限公司处共购进6个,已销售4个,退货2个。进货价为**元/个,销售价为**元/个,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55元。3.你店提供了上述钓鱼玩具的进货票据、销售单、供货者相关资质等材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1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店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店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低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单位责令你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钓鱼玩具,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圆(55元);

2.处货值人民币壹佰伍拾圆的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圆(1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佰零伍圆(205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万宁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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