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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72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10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王承元        (万宁新中新万腾夜总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承元

地址

万宁市新中老车队232

联系

电话

1828****578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06********7815

92469006MA5REF6L85

我局于20233月22日对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万宁新中新万腾夜总会于2017年1月份开始经营,共计16间包厢,7个大包厢,白天收费100-160元,晚上收费300-380元;3个中包厢,白天收费80-130元,晚上收费180-280元;6个小包厢,白天收费60-100元,晚上收费150-200元。每间包厢费均含赠送的酒水费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夜总会属于家庭经营,未保存财务台账,未查得违法所得相关实证。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现场检查照片(3份3页);王承岛询问笔录(1份3页);4、王承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5、王承元委托书(1份1页);6、王承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等证据证实。

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关闭万宁新中新万腾夜总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2217099

   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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