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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93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80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杜代人(万宁礼纪爱乐城歌舞厅娱乐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杜代人

地址

万宁市礼纪镇万礼街149号

联系

电话

1387****327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06*******4833

92460000MA5TFBQA1J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对你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3月24日15:53分,你娱乐活动中心博鳌包厢接纳一名未成年人黄某某,并向其收取包厢费人民币68元。                                                 

上述事实有:1、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案件移送函》(万旅文函〔2023〕45号)(1份5页);                                         2、户籍证明(1份1页);3、你的询问笔录(1份3页);4、收款小票(1份1页);5、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7、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等证据证实。

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属于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68元,参考《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予以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捌元整(¥68.00);

3、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拾捌元整(¥10068.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万宁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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