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20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1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97号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涉嫌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7月14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南门路村路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26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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