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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万城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75-0/2021-00018 分  类:工作动态;政策文件;镇政府文件;公共卫生;公众卫生;应急管理/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万宁市万城镇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6日 文 号:万镇府发〔2021〕35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

各村委会、社区、镇农场、镇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万城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的暴发和流行,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安全。各村(社区、农场)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按照《预案》的要求,认真落实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各项措施,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要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万城镇人民政府

                               20211026

万城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镇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第五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万城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常务总指挥,镇常务副镇长、分管农业副镇长任副总指挥,镇党委委员、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社会事务办及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治非洲猪瘟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落实市级对非洲猪瘟防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领导镇区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扑灭非洲猪瘟疫情。

(二)镇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由镇政府农业中心负责人吴珍海兼任办公室主任,镇政府农业中心麦善辉、许小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是:负责镇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市镇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镇农业服务中心职责:(1)在镇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划和技术规范,做好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研究制定全镇非洲猪瘟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3)成立疫情应急队伍,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加强管理,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及通讯工具等。(4)发生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按市指挥部指导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配合上级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牲畜按规定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被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全面消毒;配合上级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牲畜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加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内群众的宣传工作;测算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镇防疫员职责:协助开展疫区内人员防护、检查站(点)消毒等技术指导,做好防疫知识宣传。

3.财政所职责:负责将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辖区派出所职责: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查处妨碍防疫、疫情处置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消毒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负责加强上市牲畜及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防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督促餐饮企业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入生猪养殖场(户)。

6.社会事务办职责:负责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疫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镇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疫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镇指挥部报告。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由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上级部门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规模养殖场、散养户、交易市场、屠宰场、异地调入的牲畜及产品等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牲畜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抽样检测,对未经免疫的牲畜进行血清学检测。市畜牧兽医局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疫情预警预报。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若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则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委派。具备非洲猪瘟疫情典型症状的可初步认定为临床疑似病例,应于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四、疫情应急处置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在市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养殖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养殖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镇应急指挥部应当报市指挥部并配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政府依据应急预案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后畜牧部门立即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镇(居、村、场)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镇(村、社区、农场)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三)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镇畜牧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五)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所有猪均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地的省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的应扑杀范围内至少空栏6个月以上。

(六)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及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附则

(一)上级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预案由万城镇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万城镇党政办                                             202110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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