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不含当月);
(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
满足以上条件均可申请生育津贴。详情咨询0898-6223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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