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信网办令2022年第4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修订内容说明
《万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将《实施细则》第七条中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修订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修订原因: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1月30日进行修正发布,此次修订内容与6部委文件保持一致。
(二)将《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经营许可”删除。
修订原因:原修订内容参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网约车没有该项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不适用于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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