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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万宁市安居房的申请流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5 10:4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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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或海南省住房保障平台提出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1. 《万宁市安居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3. 婚姻证明;

4. 在本市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由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出具);

5. 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凭证( 非本市城镇户籍提供) ;

6. 国家承认的引进人才、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或执业资格等认定证明( 非本省户籍提供)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二)受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万宁市安居房的申请流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或补充材料。

(三)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部门协查、函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放《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因房源供应不足原因超过三年未选房的,申请人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延长准购资格有效期。申请人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安居房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退出准购资格。隐瞒家庭条件参加选房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已选房但因自身原因放弃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准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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