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1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万宁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市各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各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并在档案局、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市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各行政机关要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其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二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四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市各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行政机关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