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4・14”万宁市礼纪镇沙滩摩托车翻车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77429274-8/2024-0007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4日“4・14”万宁市礼纪镇沙滩摩托车翻车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4日15时许,关某超在环岛旅游公路万宁市礼纪镇观海亭下面沙滩处,租赁王某将个人一辆橙色四轮沙滩摩托车。车辆先由梁某章驾驶,沿公路向西南方向行驶,因途径小河时有人衣服被弄湿,关某超带两个小孩下车,车辆由梁某章驾驶,后梁某章将车辆交由陈某芝驾驶该沙滩摩托车,车辆向西南方向行驶。15时29分许,车辆行至乌石姆沙滩段时,陈某芝驾驶的沙滩摩托车发生侧翻,陈某芝被沙滩摩托车压住头部。15时49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16时15分许市应急局接报,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和了解相关情况。16时30分120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陈某芝死亡。4月16日根据市领导指示,市应急局组织旅文、执法、司法、工会、礼纪镇等部门对这起事故开展调查工作。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关人员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一)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陈某芝,女,事故死者。
2.关某超,男,陈樊芝丈夫。
3.梁某章,男,沙滩车乘员。
4.王某将,男,沙滩车经营者。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沙滩车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购买后开具的发票日期为2024年1月8日,根据海南睿琪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该沙滩车认定为机动车,车辆转向系统评定合格,制动系统评定不合格。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根据当事人及目击者证言证词,描述事故事实如下:2024年4月14日15时许,关某超(陈某芝丈夫)在环岛旅游公路万宁市礼纪镇观海亭下面沙滩处,以180元/半小时的价格租赁王某将个人的一辆橙色四轮沙滩车,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由陈某芝驾驶,车辆行驶至乌石姆沙滩段时,因沙滩车发生侧翻,陈某芝被沙滩车压住头部,15时49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16时15分许市应急局接报,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和了解相关情况。16时30分120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陈某芝死亡。
陈某芝家属未与相关单位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
经调查取证和结合海南睿琪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陈某芝在驾驶该沙滩车在左转调头后发生事故,左转调头过程中左前轮受到的横向力最大,由于轮胎气压不足,在此横向力作用下沙粒会大量进入轮胎内部,同时轮胎迅速漏气导致失压,在事故当时的气象环境(南到西南风5级)加上发动机声音影响下,轮胎漏气声音会被风声遮掩而不容易被发现,因此可以推定事故发生时左前轮处于接近失压状态,车辆处于往左前倾斜状态,在沙地行驶时因地面不平极易往左侧翻,在往左侧翻过程中左后轮也会受到较大横向力,使左后轮漏气速度加快,事故后左后轮也接近失压,而右侧前后轮受到横向力较小,漏气速度相对于左侧轮胎慢一些。
综上分析,该沙滩车在事故前四轮均处于气压不足状态,车辆往左侧翻前左前轮处于接近失压状态,左前轮处于接近失压状态致使陈某芝在操作车辆左转调头时车辆发生侧翻,由于陈某芝在驾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导致陈某芝在沙滩车侧翻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沙滩车压住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王某将,男,沙滩车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沙滩车,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对非法经营旅游项目的打击。市执法局要牵头市旅文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加强对非法经营旅游项目单位(个人)开展打击并形成长期态势。
(二)切实加强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管和指导。市旅文局要根据万宁的实际制定旅游新业态的安全监管措施,指导旅游新业态运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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