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和乐镇港北港海域“1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77429274-8/2026-0002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8日万宁市和乐镇港北港海域“11·9”
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9日15点30分许,“琼万渔00626”船在开往作业海域时有一名船员(翁*优)落水,截止目前未找到该落水船员。为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性质,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2年第9号),市政府成立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和乐镇政府等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琼万渔00626”,船长10米,宽1.3米,玻璃钢材质、抗风等级5-6级,船舶所有人:翁*华。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翁*优,男,“琼万渔00626”船船员,经核实无船员证。系本次事故失踪人员。
翁*华,男,“琼万渔00626”船船东,持机驾长证。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9日15点30分许,“琼万渔00626”船在开往作业海域时有一名船员(翁*优)落水。船长翁*华跳水施救无果后拨打110求助。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万宁市政府组织应急、海警二站、农业农村、消防、和乐镇、蓝天救援队等单位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搜救工作,市应急局出动19人次,派出蓝天救援队人员24人次,用小型无人机搜寻52架次,大型无人机搜寻4架次;渔民自发出动渔船和人员: 截至12月1日,派出渔船24艘,人员50余人。同时沿海边巡查约30人;渔政部门:渔政部门出动渔船3艘次,并通知海上作业渔船配合搜寻;海警港北站:共出动船舶三航次,车辆一车次,人员共20人次;市消防救援大队: 2辆消防车9名消防员,一架大疆御三小型无人机,飞行次数3次;和乐镇派出镇、村共50余人次出动搜寻。截至日前还未寻找到落水者。市应急管理已报市政府终止大规模救援行动。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询问当事人员,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翁*优在乘坐渔船前往作业点时未穿戴救生衣,导致落水后不能及时接受救援。
(二)事故间接原因
经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
1.翁*华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2.翁*华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督促翁*优穿戴救生衣,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事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琼万渔00626”船船东翁*华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在海上作业时未督促船员穿戴救生衣,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翁*优安全意识薄弱,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翁*优应该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失踪,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翁*华,男,“琼万渔00626”船船东,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在海上作业时未督促船员穿戴救生衣,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及《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渔业安全生产职责:(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涉外法律、法规教育;(五) 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六)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遇险情况。”等的规定,建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和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以及《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沿海市县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对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规定为渔船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二) 未按规定履行渔船安全生产职责的”等规定对翁*华处以罚款。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靶向执法与责任倒查:要以本次“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导致事故为警示,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渔船救生衣配备、船员穿戴落实情况实现100%全覆盖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同步倒查船东主体责任与船员履职责任。
(二)涉及渔业作业的属地政府要深化宣传教育与社会共治:通过发放安全告知书、播放警示教育片、渔村宣讲等多形式,普及救生衣穿戴的强制性要求与事故危害,营造“穿救生衣就是保生命”的安全氛围;设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对查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同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乡镇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升事故快速响应与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伤亡损失。
调查组成员签名:
万宁市和乐镇港北港海域“1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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