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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长丰镇东和居“4·11”杨少英私人建房工地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77429274-8/2026-0002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5日

万宁市长丰镇东和居“4·11”杨少英私人

建房工地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1日上午,*在长丰镇东和居居委会机关居民小组杨少英家铺设瓷砖,从二楼摔下,被工友发现后拨打120,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应急局派员核查情况属实。为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性质,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市政府成立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长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房屋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房屋基本情况

杨少英房屋,负责人:杨少英,建设规模:面积240平方米。证书编号:乡字第[2024]0085号,发证机关:万宁市长丰镇人民政府。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男,杨少英自建房贴瓷砖承包人,系本次事故目击者。

*,男,杨少英自建房工地贴瓷砖承包人,系本次事故死者。

*,男,杨少英自建房工地工人。

杨少英,女,杨少英自建房房主。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30日,*中、李*发、李*负责自建房主体施工的工头*绍,到杨少英自建房工地进行贴瓷砖工作。*与杨少英微信商定室内、室外瓷砖价格确定后,由*中、李*二人共同承揽贴瓷砖工作。*中、李*二人又雇佣*参与贴瓷砖工作。*2026年3月入场施工。2026年4月11日上午10点30分许,长丰镇东和居杨少英自建房工地工人*在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处贴瓷砖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高度约6米,从二楼顶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拨打120,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安全意识薄弱,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2条:“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和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其作业的地点距地面高度约为6米,*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擅自登高作业时不慎失稳致其从楼梯上摔落,导致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未按要求配备安全帽和安全绳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安全意识薄弱,*未配备和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该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帽和安全绳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其与*在作业时均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邓*中进行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长丰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本辖区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严格要求自建房的承包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住建部门,要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农村工匠的培训,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调查组成员签名:

              长丰镇东和居“4·11”杨少英私人建房工地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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