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宁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25-9/2025-00112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万宁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5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5日万财发〔2025〕162号
万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万宁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万宁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年修正)、海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琼财评〔2023〕7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组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和审查行为。
第三条 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开展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开展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研判资金需求方案的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财政评审业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项目评审方式、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评审方式包括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已完成项目批复等相关手续、符合相应范围的项目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新建未开工建设类、修缮和维护类,原则上应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评审:
1、已招标、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已开工的项目;
2、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省财基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的项目;
3、由国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
4、科研项目;
5、绝密级和敏感度较高的项目;
6、其他按照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要评审的项目。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除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外,其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要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三)万宁市财政局认为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评审主体按照规模标准进行划分。
(一)项目预算评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属于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并批复,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评审。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属于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并批复。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如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调整时,与之相对应的评审主体和内容随之同步调整。
第九条 财政评审主要内容:
(一)预算评审。包括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工程量以及计价依据使用的合理性和费用计取的准确性;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规模与总概算批复或者资金申报的符合性;市场询价材料等价格的合理性;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项目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情况;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评审应按照下列依据实施: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章制度等。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海南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三)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四)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一次送审一次审结”,提高评审效率。特殊情况确需增补资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函告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且补充资料时间不包含在评审时限内。预算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或图纸变更的,应报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函后,函告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计、造价等第三方单位直接反馈意见或补充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严防廉政风险。
第三章 评审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对应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进行汇总。对属于市财政局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资料。市财政局确定受理后,由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为加强对项目投资情况的把控,原则上只按项目概算批准建设内容进行评审。
(二)组织评审。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具体审核。中介机构审核评审资料时,应按有关标准对项目进行踏勘、收集相关材料等,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结果反馈给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其根据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有关规定等进行复核,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初步评审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意见清单为依据,申请向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召开一次对数对量会,具体由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为提高对数对量会的效率和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准备,相关意见“应提尽提”。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会后形成对账记录,并以对账记录为依据进行调整。
(四)出具评审报告。结合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修改调整评审意见,按规定出具评审报告,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执行。
(五)资料归档。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评审档案。
第十三条 财政评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预算评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概算需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等与送审内容相关的必备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工程预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预算评审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已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准备不足,未提供必要材料、不满足评审条件的,则未达到评审要求,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预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批复;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书及计算底稿;工程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招投标资料、合同、施工日志、监理等相关单位确认的工程签证、设计等相关单位确定的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结算书、拨付凭证、财务账簿等相关材料;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时间安排。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财政资金或招投标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在2个月内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时限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完整,自市财政局收到资料次日起反馈评审意见的可控时长。为保证项目评审效率,有效压缩评审时长,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意见反馈,市财政局做好审核批复。
预算评审时限:
(一)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下的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6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8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
(一)送审金额20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二)2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1亿元以上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遇特殊情况的,可适时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对不按规定提供项目资料、不配合项目争议或恶意拖延项目评审等导致久审未结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作退审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评审范围应进行财政评审而不送审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或支付项目资金。国家、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批复的评审报告,是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拨付项目资金、资产转固和资产移交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分析财政评审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落实结果进行核实。
第五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是本级政府财政评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评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批复财政评审报告,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制定财政评审基本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协调在评审工作中评审机构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财政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评审工作制度;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该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其中,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发改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确定。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即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主动配合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审核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按要求提供评审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评审结果并落实整改;负责对市财政局评审范围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各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财政评审项目的监督工作。万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履行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财政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万宁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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