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00821151-5/2022-00068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3日

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省内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四条  省级周转金由省财政和省总工会共同筹集。省财政和省总工会各安排5000万元,共筹集资金1亿元。

地方周转金由全省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元、县级不少于200万元的标准储备周转金。

周转金垫付后,应及时补齐不足。

第五条  周转金应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地方周转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

省级周转金由省总工会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地方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障被欠薪农民工临时生活和返乡途中费用: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地方周转金垫付时,由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七条 地方周转金不足的(未按规定筹措造成不足、垫付后未能及时追偿造成不足等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省级周转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省级周转金按规定垫付后,地方政府应于90日内足额返还省级周转金垫付的金额。

存在因欠薪引发突发事件等紧急特殊情况的,可直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八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一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第九条  周转金垫付按规定填写审批表(见附件12)。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件5)、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查确定。地方周转金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省级周转金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由省总工会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周转金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周转金追偿。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公安、法院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动用省级周转金的,由欠薪所在地公安、法院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追偿后,将资金转入省级周转金专用账户;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偿还的周转金应直接转入专项资金账户,滚存使用。

    第十三条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

第十四条  周转金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地方周转金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市县主管领导同意后核销(附件3)。省级周转金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附件4)。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周转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账户的管理,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被挪作他用、流失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琼府办〔2016238号)和《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周转金暂行管理办法》(琼工联〔20181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附件1

     ( 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审批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情简介

垫付金额(大写)

案件承办人

意见

劳动监察机构

意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审批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批意见

市县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情简介

垫付金额(大写)

案件承办人

意见

劳动监察机构

意见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意见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市县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审批意见

省总工会审批意见

附件3

     ( 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情简介

需要核销原因

核销金额

(大写)

劳动监察

机构意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审批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批意见

财政部门

审批意见

市县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4

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情简介

需要核销原因

核销金额

(大写)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批意见

省总工会

审批意见

省财政厅

审批意见



附件5

    (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

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元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X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2955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